三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201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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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三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市老体协)

  英译名:The Aged Sports Association of Sanming 

  缩 写:ASAS

  第二条本会是组织和服务广大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的社会团体,是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老年体育工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年人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民健身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按照国家体育工作和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联系群众,团结老年体育工作者和体育爱好者,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增强老年人体质,为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发扬“献爱老心,架康乐桥”的精神,把老体协建成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的老年体育社团组织,坚持“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康、重在快乐、安全第一”组织各项活动,使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向健康常态化推进和发展。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三明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三明市东新一路老年活动中心十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省、市体育局和市体育总会有关规定,以及老年人的特点、需求和爱好,进行以下各项活动:

  (一)组织、指导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推动老年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推动“以城带乡、以乡带村、市县联动”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

  (三)协同有关部门,办好康乐大讲堂,宣传、普及老年体育健身科学知识;

  (四)每年举办全市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至少一次以上;

  (五)培训老年体育健身骨干;

  (六)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七)组织参加全国和全省的老年人体育健身展示活动;

  (八)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老年体育健身大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县(市、区)、市直机关和行业系统老年人体育协会,以及本会所认可的其他老年体育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男年满六十周岁和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或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承认章程,本人向当地基层老年人体育协会申请入会,经批准后,即为该组织的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决议,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二)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发展会员,积极参与、组织、推动老年人体育活动的开展;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三明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并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

  (四)聘任名誉主席、顾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市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代表由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及行业系统老体协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委员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常务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老体协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系统老体协主席1人、秘书长1人及本会直属各分会(站)负责人为市老体协委员。上述人员如因职务变动,原则上由新上任的同志继任委员职务,并上报备案;经组织批准在职干部的委员(包括老体协的专职干部)和其他委员,如工作变动,委员资格自行消失,由组织另行补充并上报备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并对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常务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三)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等人事安排;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会须2/3以上常务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二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年度工作。常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议,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为老年体育事业服务;

  (三)原则上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年龄超过或接近75周岁的不再担任;

  (四)能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体健康者,能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议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或由主席委托一名常务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

  (二)检查代表大会、常务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顾问年龄超过80周岁的或身体欠佳、行动不便的,本会发给荣誉证书,不再聘请为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资助和捐赠;

  (三)有关部门或系统支持;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每年一次向市老体协年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代表大会或常务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