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体育活动中的法律思考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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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中老年人投身到晨练、广场舞的队伍中。这些活动多由邻里自发无偿组织、个人自愿参加,无论是参与者还是组织者对其他参与者在活动中的行为及风险都是不可预见的。参加活动免不了发生意外,一旦发生意外组织者是否有责任,责任多大?免不了让组织活动者费思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群众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的规则,文体活动中如发生人身损害,只要其他参与者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组织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通过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参与的人民群众能更加从容地参与到全民健身之中,享受运动快乐、共创邻里和谐,有利于倡导自由、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三元区老体协